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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颅赔、微创不赔:一场重疾理赔官司的启示 Open Surgery Covered,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Not Covered: Lessons from a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Claim Lawsuit

2026-09-24

重疾险
理赔
新加坡保险
文章

这个月初,新加坡地方法院对一起重疾险理赔纠纷作出判决:一位女士因脑动脉瘤破裂中风,接受了紧急手术,向保诚申请早期重疾赔付被拒,自行起诉后,诉讼被驳回。

 

新闻出来之后,一时讨论热度不低:买了重疾险,病也确诊了,手术也做了,为什么会一分钱都不赔?

 

这个案子的关键,不在于“保险公司好不好”或者“客户有没有看条款”,而在于重疾险里一个很少被认真对待的部分——疾病定义。这篇文章一方面梳理案情,一方面借这个案子,把早期重疾定义的一些知识点讲清楚,最后也聊聊我作为从业者的一些想法。文章不评判案件双方,只提供一点参考。

 

 

一、案情回顾

 

根据媒体报道,2016年,时年35岁、没有病史的蔡女士经银行渠道购买了保诚的一份人寿保单,并附加了一个早期重疾附加险(Early Crisis Cover Multiplier)。

 

2023年,她在搭乘巴士时昏倒,确诊为脑动脉瘤破裂引发的中风,被送往国大医院接受紧急手术,住院21天,其中8天在ICU,之后恢复良好。

 

她随后申请约S$108,500的早期重疾赔付,于同年9月被拒。拒赔依据是:保单将“脑动脉瘤手术”定义为实际接受开颅手术(surgical craniotomy),并明确写明血管内修补或相关手术(endovascular repair or procedures)不在保障范围内。而她接受的正是血管内手术。

 

蔡女士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自行起诉,要求全额赔付,并退还两年保费、豁免此后保费(后两项合计约S$12,000)。案件于今年3月开审。

9月3日,法院作出书面判决,驳回了蔡女士的诉讼。

 

 

二、双方的主张与法院的判决

 

蔡女士的主要主张是:该定义属于一条被“埋”在保单中的条款,将保障限定于风险更高、创伤更大的开颅手术,而血管内治疗是目前该病症主流的一线治疗方式;手术方式由医生在急诊中决定,她本人无从选择;此外,销售过程中除既往病症以外,并无人向她说明其他除外条款。

 

保诚的主要主张是:合同条款明确、无歧义。销售时,银行顾问曾两次通过邮件提示疾病定义部分,其中列明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,其后又以纸本文件逐页讲解,蔡女士亦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确认。保诚同时表示,当时并非只有它一家把血管内手术排除在“脑动脉瘤手术”的保障之外,其他保险公司也有同样的写法。

 

据报道,法官驳回诉讼的理由主要有四点:

  • 保单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读。这样读下来,做了血管内手术就不在这一项的保障范围内,这一点没有疑问;

  • 把这个条款说成是“被藏起来”或“被埋起来”的,并不公平;

  • 投保人自己以为保什么、不保什么,不能决定法院怎样解读合同;

  • 投保人收到保单后有14天冷静期,可以细看条款,不满意可以取消。

 

法官也说明,销售保单的银行不是本案的当事方,法院对银行是否有责任没有作出判断。蔡女士表示可能上诉;保诚则表示,出于善意,会考虑不向她追讨法院判给保诚的诉讼费。

 

值得注意的是,保诚在判决后提到,2016年时各家保险公司对血管内手术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;目前其部分重疾产品,包括今年3月推出的新计划,已将此类手术纳入保障。但蔡女士的理赔,仍然要按她十年前投保时的条款来评估。

 

也就是说,保险公司的新产品可以改,已经买了的保单不会跟着自动改。

 

 

三、先搞懂几个知识点

 

第一,晚期重疾与早期、中期重疾,定义的来源不同。

新加坡寿险协会(LIA)为37种晚期(advanced stage)重疾制定了统一的定义,各家保险公司的这37种晚期重疾,写法都是一样的。除此之外,不少公司还会额外保障其他一些晚期重疾,这部分则由各家自行定义。至于早期和中期(early / intermediate stage)重疾,行业没有统一标准,定义全部由各保险公司或其合作的再保险公司自己制定。

 

第二,早期定义决定的是:病情还没到晚期时,能不能先拿到一笔赔付。病情达到晚期标准,就按晚期重疾的定义理赔;还没到晚期、但符合早期或中期条件的,才看各家自己定的早期定义。本案涉及的,正是早期重疾附加险。

 

第三,有些早期定义,要求“接受了某种指定的治疗”才能理赔。这样写的本意,通常是用“做了某项较大的手术”来说明病情已经比较严重。开颅手术需要打开部分颅骨,直接在大脑上操作;血管内治疗则是从大腿或手腕的血管插入一根细导管,一直送到脑部,再用弹簧圈或支架处理动脉瘤,创伤小、恢复快,现在很多情况下是首选。

 

问题在于,医学在进步,而保单条款在投保那天就已经定下来了。如果定义没有跟着更新,就可能出现“治疗方式越先进,越不符合定义”的情况。

 

 

四、各家早期定义:大同小异,差异在细节

 

为了更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,我整理了市场上9家保险公司部分在售产品的早期重疾定义,涵盖中风、癌症、心脏病和肾衰竭四大类。

 

总的来看,各家的早期定义绝大部分是一样或非常接近的,没有哪一家整体明显更严或更宽。不同之处,主要在少数项目的细节上。

 

以本案涉及的脑动脉瘤手术为例:

  • 6家公司的相关产品,开颅手术和血管内手术均在保障范围内;

  • 2家公司的相关产品,明确写明血管内修补或手术不保;

  • 另有1家公司的两个产品系列写法不同。其中一个系列不按“开颅还是血管内”来区分,而是列出几种指定的手术方式,比如在颅骨上钻小孔、或经鼻腔进入的手术,血管内手术同样不在保障范围内。

 

此外,有些产品还多保一项颈部动脉的手术(颈动脉内膜切除术),但对确诊的医生专科和影像检查要求也更具体;也有产品写明,伽玛刀放射治疗不算动脉瘤手术。

 

其他疾病也有类似的细节差异,例如:

  • 原位癌:多数产品不限部位,少数产品只保条款列出的器官;

  • 甲状腺乳头状微小癌:对肿瘤大小的上限,有的写2cm,有的写1cm,有的不设上限,个别产品没有列出这一项;

  • 早期黑色素瘤:约一半的产品不保;保的产品,对肿瘤深度等条件的要求也有宽有严;

  • 慢性肾病:部分产品不保;保障的产品多数要求持续90天,也有要求持续6个月的。

 

每家公司都有相对宽松的条目,也有相对严格的条目。同一家公司,不同年代、不同系列的产品,写法也可能不同。所以,保什么、不保什么,要看具体那份保单的条款,而不是看是哪家公司。

 

 

五、最后:一些思考

 

这个案子,从法律上看,结论并不意外;但从情理上看,很多人会对蔡女士抱有同情。我想从几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。

 

其一,“讲过了”不等于“真正懂了”。

绝大多数客户没有医学背景,坦白说,绝大多数保险经纪或代理也没有。开颅与血管内手术的区别、癌症分期的含义,即便保险经纪讲得清,在投保时逐一解释过,客户当下表示理解,过一阵子之后也很难记得。投保时身体健康,很少有人会去设想“如果发生脑动脉瘤破裂,医生会采用哪种手术方式”。真正细读条款的时候,往往已经是理赔的时候,而那时已经没有办法再改了。

签了文件、过了冷静期,在法律上就算是知情;但在现实中,“被告知过”和“真正理解了”并不是一回事。这是整个行业都存在、却很难彻底解决的问题。

 

其二,条款写得这么细,也有它的道理。

保险是用精确的文字,为不确定的未来定价。定义越清楚,保费才算得准,理赔也才能做到同样的情况、同样的处理。如果条款可以随意通融,多赔出去的钱,最终要由所有投保人一起承担。从这个角度看,法院按合同判决,保护的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。法律上的“对”和情理上的“难”,在这个案子里是同时存在的。

 

其三,医学在进步,保单却停在投保那天。

一份重疾险往往要保几十年,而医疗技术可能十年甚至更短就换一代。新产品可以随时修改定义,但怎样让早年投保的客户不因为医学进步而吃亏,是整个行业值得思考的问题,而不只是某一家公司的事。

 

其四,对从业者和投保人的一点建议。

作为从业者,我们需要承认自身的局限:我们不是医生,无法把每一条定义讲透,也无法保证客户都记住。但在投保时把产品中比较特别的条款提出来说明、定期帮客户检视保单、在理赔时和客户一起核对条款,是我们能做到的。

对投保人而言,并不需要成为条款专家。已经买了的保单,不建议因为担心个别定义就轻易退保,因为重新投保时年龄和健康状况都变了,可能要付更高的保费,甚至被加费、除外或拒保。真正需要细读条款的时候,是理赔的时候:把条款和医生的报告放在一起对照;如果被拒赔,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说明依据的是哪一条,再先后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申诉、金融业纠纷调解中心(FIDReC)等渠道寻求解决。

 

保单签在健康时,读懂它却常常要等到生病时。条款跟上医学,讲解走在前面,理赔有人同行——各方多做一点,这样的遗憾就能少一些。

 

重要提示:本文案件内容来自公开媒体报道,当事人表示可能上诉,结果以法院最终裁决为准。文中各公司早期重疾定义的对比为简化后的一般性信息,仅供说明之用,不构成投保、理赔或法律建议,一切以保险公司正式保单条款为准。

本文中的信息和观点仅供一般信息目的。不应将其作为专业财务建议。读者应寻求针对其特定财务目标、情况和需求量身定制的公正财务建议。本广告或出版物未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审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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